案例1
止损线非安全线 投资理财勿轻心
一、纠纷概要
投资者A反映,其在B证券公司购买了资管产品100万元,两年后该产品被清盘,投资者A只拿回65万元本金。投资者A强调销售人员曾告知产品止损线为0.9元,亏损不会超过10%,但实际亏损已远超10%,因此认为销售人员误导宣传,遂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要求证券公司赔偿损失25万元。
二、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员根据双方陈述和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梳理分析:一是投资者A所签署的《产品合同》已加粗提醒“止损线的设置并不是管理人对委托人所能获得最低本金保证,委托人仍面临本金损失的风险”,且《风险揭示书》等多份文件已多处提示产品可能产生的风险;二是查看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未发现销售人员有误导投资者A的不当表述。
基于上述事实,调解员耐心向投资者A解释,一方面引导其正确理解止损线的含义,止损线并非产品安全线,在极端情况下,投资人仍可能面临更大的损失。经了解,产品管理人已根据合同约定在触发止损线时及时采取措施,但基于市场流动性原因,产品以低于止损线的净值完成清算。另一方面告知其在购买产品过程中,已签署了《风险揭示书》《产品合同》等相关文件,文件中多处都有进行风险揭示,且其本人以录音录像的方式口头确认知晓合同内容与风险,并自主决定参与投资和自行承担风险。因此,投资者A作为一名合格投资者,应对自身投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提醒其后续购买产品前应认真阅读合同,详细了解产品风险。
经多次沟通协调,鉴于投资者A无法提供销售人员误导宣传的证据,其要求公司赔偿的理由不充分,且证券公司已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无法支持投资者A的诉求,因此双方最终未能协商一致。
三、案例启示
在当前理财市场全面净值化、刚性兑付已被打破的背景下,“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已成为资管业务的基本准则。这意味着理财产品不再承诺保本保收益,投资者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对此,建议投资者应进一步提升自身风险识别能力,树立理性投资理念,将购买理财的方式从以往“低头闭眼”转变为“抬头睁眼”,在签字确认前仔细阅读产品合同等文件,充分了解产品类型、期限及风险情况等关键信息,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
案例2
风险测评如实填 弄虚作假埋风险
一、纠纷概要
投资者A反映,曾于2023年7月购买某证券公司R5风险等级的资管产品,但购买前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4。购买当天在客户经理的帮助下,先后进行了两次风险测评,使最终测评结果与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成功购买了该产品。现产品发生严重亏损,其认为是客户经理诱导购买了高风险产品才导致不必要的亏损,遂申请调解,要求证券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二、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员查看证券公司提供的双方聊天记录及风险测评记录,发现客户经理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主动向投资者A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经了解,投资者A购买产品前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4,客户经理却主动通过微信方式向其推介R5风险等级的资管产品,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禁止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是存在不当协助投资者A进行风险测评的情形。本案中,投资者A在购买产品当天第一次风险测评结果为C4,与产品风险等级R5不匹配。客户经理游说投资者A重新进行风险测评,将个别问题勾选其他选项,实现测评结果与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最终让投资者A成功购买了该资管产品。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十条规定:“《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填写。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证券公司考虑到工作人员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存在不合规行为,提出了适当补偿的调解方案。后在调解员的耐心解释下,投资者A理性看待账户亏损情况,最终接受了调解方案。
三、案例启示
风险测评是保障投资者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产品或服务的第一步,是适当性管理的基础。但部分投资者为了购买心仪的产品或服务,未如实填写风险测评问卷,甚至为符合购买要求重复多次测评。实践中,法院判定投资者“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案例不在少数。因此投资者需认真对待每次风险测评及知识测试,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填写,理性做出投资决策,避免产生无法承受的损失。
案例3
交易规则记心中 申购赎回倍轻松
一、纠纷概要
投资者李某反映,其于2022年9月30日通过A证券公司APP购买了B基金公司的C基金100万元,产品介绍明确持有时间满7天免收赎回费,但10月11日赎回时却被收取了1.5万元的手续费。其认为B基金公司乱收费,因此申请调解,要求B基金公司退回全部手续费。
二、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受理纠纷后,调解员首先向B基金公司了解情况。B基金公司反馈称,李某于2022年9月30日15:00之前申购了C基金,A证券公司APP的申购界面已写明“现在购买确认日期预计为10月10日(以9月30日净值确认)”,且界面也附上交易规则的链接,点击进入后可看到详细的申购及赎回规则。因此李某在份额确认后的下一交易日(10月11日)赎回是会产生一定的赎回费。
随后,调解员与李某进行解释沟通。李某则抱怨,其于10月10日当天收到了B基金公司发送的短信,短信内容“您于2022年9月30日通过A证券公司提交的基金申购申请已确认成功”。李某认为该短信误导了他,让其认为申购当天(9月30日)已确认份额,由此推断出10月11日赎回基金时,持有时间超过7天,不需收取手续费。
根据双方的说法,调解员一方面向B基金公司指出,虽然APP申购界面已显示基金申购确认时间及相关交易规则,但发送的短信没有明确份额确认时间,可能让一些不熟悉交易规则的投资者造成误解,因此建议B基金公司优化短信内容;另一方面向李某解释基金交易规则,告知其申购界面已有相关提示,B基金公司收取赎回费是有依据的。经多次沟通协调,双方均认同调解员的观点,B基金公司承诺尽快修改短信内容,李某也认识到自身问题,表示不再追究,最终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三、案例启示
目前,很多投资者会在假期前购买基金,以求在假期期间获取投资收益。但现实中,个别投资者不仅钱没赚到,还倒贴了手续费,究其原因,主要是投资者不了解交易规则。根据基金交易规则,普通基金的交易确认时间大致可分为以下3种情况:一是交易日(T日)15:00前提交交易(即申购或赎回)申请,视为T日的申请,按T日的净值成交,T+1日确认份额;二是交易日15:00后提交的交易申请,视为下一交易日(T+1日)的申请,按T+1日的净值成交,T+2日确认份额;三是周末、节假日等非交易日提交的交易申请,视为非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15:00前的申请,按第一个交易日的净值成交,第二个交易日确认份额。基金持有期自申购确认成功之日才开始计算,赎回费一般视持有期长短来收取,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取决于具体基金类型和赎回方式,并非实时到账。对此,建议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应仔细阅读基金交易规则及相关提示,清楚了解费用计算方法,若对产品持有时间、到账时间有疑问,应及时咨询客服人员。
案例4
调解机制消疑虑 分红原理要知悉
一、纠纷概要
投资者A反映,其持有的100份B基金,于2024年6月26日进行了分红,收到现金红利50元,但因B基金净值下跌,导致基金账户被无故缩水了50元。其联系基金公司,公司却解释这是正常现象,分红后基金净值都会随之降低。其不认可,故申请调解,要求基金公司赔偿50元。
二、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员了解到,投资者A的基金账户持有B基金100份,分红前的基金净值是1.5元,即投资者A的基金账户共有150元基金资产。B基金于2024年6月26日进行了分红,每基金份额分红0.5元,分红后的基金净值是1元,即投资者A的基金账户现有100元基金资产及50元的现金分红(100份X0.5元/份=50元),因此投资者的资产总值没有任何变化,仍是150元。基金公司反馈,已和投资者A多次解释基金分红原理,但投资者A半信半疑,不愿接受。
在了解基本情况后,调解员围绕“什么是基金分红”“为什么分红后基金净值会下跌”“基金分红后资产是否缩水”三个问题,与投资者A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基金分红是基金将收益的一部分以现金形式派发给投资者,这部分收益是分红前基金净值的一部分。
其次,基金净值=基金净资产÷基金份额分红后,基金净资产的一部分以红利形式派发给投资者,基金净资产减少,基金净值随之降低,即:(150-50)元÷100份=1元/份,所以分红后基金净值也随之降低。
再次,分红后基金账户剩下基金资产100元,同时拥有现金分红50元,加总为150元,与分红前的总资产150元没有任何变化,因此基金分红实质是投资者部分账面上的基金资产兑现为现金,资产总值并未发生变化。
经调解员详细梳理分析后,投资者A逐渐理解基金分红机制,最终也接受解释,并对调解员表示感谢。
三、案例启示
本案充分展示了调解机制在解决纠纷中有重要的推动促进作用。引入调解机制不仅可以解决投资者说服难题,帮助投资者理清尚未掌握的知识要点,还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双方的紧张情绪,有效避免纠纷进一步升级,通过调解组织中立第三方的协助,有效促使双方当事人找到共同的解决方案。结合本案,建议投资者在进行基金交易前应主动了解相关规则和交易风险,秉承对自己负责的原则,遇到不懂的问题,应及时向基金公司咨询,不可忽视交易规则理解缺失所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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